滨州医学院招标与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24浏览次数:10

滨州医学院招标与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与采购活动,强化内部控制,防范廉政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及《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鲁财采〔202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内部控制、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学院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代管资金、捐赠资金等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条 内部控制管理遵循“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重、分事行权与分级授权  结合、权责对等与严格问责并行”原则,确保招标与采购活动依法合规、高效透 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标与采购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内控体系运行采购政策落实与风险防控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招标与采购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招标与采购管理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和文本表单、排查防范采购活动各类风险、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项目立项申请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经济性进行充分论证重点对项目预算、采购需求等进行审核审查,参与项目履约验收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招标与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重点做好项目立项申请、需求制定合同执行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等环节的政策落实与风险防控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依据采购权限,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

    第九条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目录外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关键环节控制

    第十二条 采购预算管理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根据实际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坚持“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

采购预算编制应科学、准确通过市场询价、历史价格对比等方式进行合理确定采购预算。严禁虚报、瞒报人为抬高预算金额直接套用历史数据。

采购计划编制应合理高效对于技术标准统一、需求普遍相近的货物与服务,应优先执行统一采购。严禁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学校集中采购。

确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的,应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内容、提高采购标准或突破预算金额。

    第十三条 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及学校实际需要,明确技术参数、交付时间、服务标准、验收要求等核心要素,确保需求的合规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一)采购需求发布前应聘请专家进行合规性评审。禁止设定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技术参数及条款;禁止隐瞒或遗漏关键技术与服务需求;禁止通过设定模糊参数等方式影响公平竞争。
   (二)采购需求文件须经项目承担、归口管理、资产等部门会审。不得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过高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产地;不得将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第十四条 采购意向公开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开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不得规避意向公开或故意缩短公开时间,影响潜在供应商准备;不得公开虚假、不完整的采购意向不得在意向公开后,擅自变更已公开的核心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确定
    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特点及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须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核准。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确定或变更采购方式;严禁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违反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采购方式变更;严禁在采购方式选择中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选取
    采购代理机构应从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选取所选代理机构应满足项目采购需求。

    (一)严格执行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和程序。不得委托未入库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不得在选聘中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指向特定代理机构;不得与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加强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明确其依法合规履职行为和防范围标串标职责。严禁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串通投标;严禁组织或者参与弄虚作假,或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严禁擅自修改、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文件数据等资料。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使用
    评审专家应当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原则上由具备专业能力的校内评审专家担任;确需委派的,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授权函
    (一)严格按规定在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严禁擅自指定评审专家或库外选聘;严禁泄露专家抽取信息或干预抽取过程。
    (二)明确采购人代表行为规范,加强评审纪律教育。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不得委派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评审不得提前泄露采购人代表信息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管理
    开标应公开进行,邀请供应商代表参加,唱标内容应记录并签字确认。评标应在严格保密条件下开展,所有参与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
    (一)开标流程应合规。严禁无故不公开开标;严禁限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代表进入开标现场;严禁擅自修改、遗漏开标原始记录;严禁伪造参会人员签名。

    (二)评标环境应不受干扰。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三)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严禁评审专家以外人员发表影响评审的言论或暗示;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胁迫评审专家打分;严禁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协商打分;严禁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打分畸高、畸低。

    (四)开标评标全过程应录音录像。严禁任何人员破坏、中断,或擅自修改、删除音像记录。

    (五)开标评标全过程资料应封存管理。严禁在评审工作结束前,擅自将评审相关的文件、资料带离指定区域;严禁隐匿或销毁应当存档的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管理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按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一)严格执行合同签订时限。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签订合同。
    (二)严格执行合同会审机制,由项目承担、归口管理、法务、财务、资产等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得擅自变更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协议。

    (三)严格执行合同签订权限,1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会签;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5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由校长审签。严禁变相越权审批与签署。

    (四)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严禁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姑息迁就、不作为或私下达成不当谅解;严禁无合法依据或超出合同约定扣罚供应商款项。

    (五)严格控制合同变更。严禁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价格、质量、履行期限等;严禁以“补充协议”等任何形式变相实质性修改合同;严禁化整为零、拆分项目以规避合同审批。

    第二十条 履约验收管理

    履约验收项目达到验收标准、供应商提出验收建议7个工作日内启动,根据项目特点组建验收小组,严格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形成详实的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开展验收工作;不得对技术复杂设备或工程项目仅以数量清点、外观检查等表面化方式替代实质性技术验收;不得降低验收标准或简化必要的性能测试、质量检查程序不得在验收文档中记录不实信息;不得遗失、缺损或拒绝归档关键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资金支付管理
    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支付手续。工程类项目须经审计确认结算金额后方可结算支付。

    不得对验收合格项目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支付条件或比例付款;不得在工程类项目未经审计前支付尾款或超额支付;不得违反合同约定资金来源支付合同款;不得通过虚假验收、虚假审计等方式违规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活动全过程资料,包括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合同、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完整采购档案,保存期限为15年。

    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或擅自销毁采购档案不得遗失、缺损或混乱管理采购档案。

    第二十三条 质疑投诉处理
    供应商质疑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作出书面答复。参与被质疑投诉项目的所有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不得拒收、拖延接收合规质疑;不得在答复时敷衍塞责、隐瞒事实或提供不实信息;不得因供应商提出质疑而采取歧视或报复行为;不得拒不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调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管理
    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等信息,应按规定在指定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流程,实行先审查,后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不得规避或选择性公开;不得未公开采购意向的情况下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二)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内容和标准文本发布采购信息,确保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严禁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活动应全面落实国家政策,切实发挥政策功能。

    不得在采购需求或评审标准中设置限制、排斥中小企业的条款;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不得在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本国产品方面规避政策要求;不得在落实乡村振兴等政策中虚报、瞒报数据或消极执行。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可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公开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和社会的监督质疑与投诉。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受理采购活动质疑事项并调查处理。质疑人对质疑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上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对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的;

    (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与采购的;

    (三)在需求制定、评审过程中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件的;

    (四)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

    (五)收受供应商贿赂或其他好处的;

    (六)验收不负责任使学校利益受损的;

    (七)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涉密采购、应急采购等特殊情形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