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确保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 号)、《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21〕16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预计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安全规范、使用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推进共享共用,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展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队伍,加强人员的培训、考核、奖励激励。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资产等购建以及租赁与处置,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事前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由学校党委会作出决定。按规定由教育厅等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在学校集体决策之后、于事项实施之前报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分别是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资产管理执行的专职负责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全面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解决方案;
(二)负责监督、协调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三)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四)负责研究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归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二)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
(三)负责指导、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校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账、物管理,统计报告,组织年度固定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租赁(出租、出借)业务的管理及审批、上报等事项;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年检、评估、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负责学校低值耐用品的账目管理,监督检查使用单位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负责执行学校党委、行政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属归口管理的资产实施管理。其归口管理范围及职责是:
(一)管理范围
1.学校办公室:校名、校徽、校誉、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及校外馈赠物品等;
2.科学技术处: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
3.计划财务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等;
4.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等;
5.后勤管理处:植物、校园景观、生活服务及水电设施、构筑物等;
6.基建处:土地、在建工程;
7.图书馆:图书资料、期刊、电子文献等;
8.网络信息中心:学校互联网域名等信息数据类无形资产;
9.学校另行指定管理权限的资产按指定要求实施。
(二)管理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置换等资产处置工作;
4.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科学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5.参与归口管理资产的购建和验收,负责监督使用单位账、物的管理及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资产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资产管理专职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三)负责使用单位资产的账物管理、清查登记、绩效管理、统计报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使用单位资产的申购、领用、变更、验收、处置、设备维护、房产管理等相关事项;
(五)负责使用单位资产的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滨州医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滨州医学院校友会对接受捐赠的财物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工作人员轮岗制度。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务承受能力,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资产使用单位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履行职能需要;
(二)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
(四)其他应当配置资产的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所需资产,原则上通过内部调剂或租用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需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后,选择最优方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及使用单位通过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配置资产的,依据资产配置需求和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八条 购置通用设备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避免浪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履约验收工作依据合同约定开展,验收过程坚持“采验分离”,验收结果及时在网上公示,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以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按建设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条 临时性不常用的大型仪器设备,鼓励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租用须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并准确完整登记资产信息,确保一物一账、不重不漏,同时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以自用为主,在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的情况下,可进行出租、出借以及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和动态管理,将资产占用计入资产使用单位运行成本,与经费预算安排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用于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特许经营权和校名校誉的管理,依法保护无形资产,合理开发使用无形资产。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内公物仓管理。对于长期闲置、重复购置、超标准购置、低效运转以及待处置资产等全部纳入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用于校内调剂和参与社会共享共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共用管理。凡符合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需纳入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同时积极向社会开放,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因机构设置调整、人员岗位变动等产生的资产移交,应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的原则。在离岗前须做好名下国有资产的清点和交接工作,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变动及移交手续,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业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管理。
(一)对外出租过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出租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签订符合规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合同期满应当及时回收资产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签订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独立院落整体租赁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非独立院落建筑面积超过2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单项账面价值 100 万元以上的通用和专用设备租赁,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提交教育厅审批;租期不足6个月的临时性租赁业务及其他出租事项由学校自行审批。学校自行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事前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四)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出租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出租合同期满后按规定仍可对外出租的,应当重新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续签合同。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可优先获得租赁权。
(五)学校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给以升学为目的的专升本、自学助考、考研辅导等培训机构,以确保学校公共资源不受侵害。
第三十一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新设立经营性企业或经济实体。因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产生的股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资产需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集体决策。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含股权)、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整体资产处置,由学校集体决策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偿转让国有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公开方式进行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如需变更处置方式,应当按原审批渠道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国有资产不得申请处置:
(一)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
(二)处于法律诉讼期间的国有资产;
(三)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设备。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按程序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五)其它学校认为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报废程序:
(一)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资产报废申请(单项账面价值10万以上应附同行专家论证报告或部门处长办公会、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拟报废资产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及财务、审计、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召开国有资产报废鉴定会,形成鉴定报告;
(四)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资产管理处根据批复意见对报废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六)资产处置结束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产权变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并及时收取各类国有资产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作为学校的收入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作价投资方式转化,需要履行对外投资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学校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省财政厅负责审批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由省财政厅委托评估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年开展资产清查,清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专门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或省专项工作要求,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内部机构发生重大调整或人员重大变动的;
(七)省财政厅、教育厅及其他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八)学校认为应该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条 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核实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做好资产管理系统信息维护,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融合对接,强化大数据分析利用,为学校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内容。
第九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据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每年开展自评工作,并按时向省教育厅报送自评材料,主动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抽评和重点评价。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使用单位的年度考核;各使用单位需将专职和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评价,评价结果与个人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院系、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改正,并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坏或流失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未经批准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提供担保的;
(三)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五十八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低值品、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学校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8〕68 号)同时废止。
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