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零星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零星采购项目管理,规范零星采购的流程和要求,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采购,是指各单位采购《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预算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零星采购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采购单位是零星采购的责任主体,对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相关性等负责。
第二章采购方式
第四条 零星采购一般应通过学校网上竞价平台或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不适用网上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由资产管理处协助实施。
第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零星采购项目,项目采购单位可以依据本单位内控制度的相应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
第六条 实验耗材(包括化学品、生物试剂、动物饲料垫料、低值易耗品等)优先从山东康帆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采购。化学品采购须通过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与服务平台下单。
第三章 采购要求
第七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根据上级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向资产管理处上报下一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
第八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九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坚持勤俭节约、按需采购,购置通用设备资产应严格按照《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条 项目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类型的采购项目进行拆分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单位可结合项目特点和工作实际申请由学校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加强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的管理与监督,做好评审过程的录音录像,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确保项目采购质量。
第十三条 零星采购实行回避制度和备案制度。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采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项目采购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水、电、暖、气的改造与增容、建筑结构改变、消防管理、资产管理等事项,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采购实施。
(一)网上竞价平台采购:项目负责人登陆网上竞价平台,根据项目类型,提交采购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竞价公告,竞价结束后,确定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负责人编制竞争性磋商文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磋商公告,组成3人以上(单数)磋商小组,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发布结果公示。
(三)询价采购:项目负责人编制询价文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询价公告,组成3人以上(单数)询价小组,确定满足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出具评审报告,发布结果公示。
(四)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负责人组织单一来源论证,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组成3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组织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发布成交公告。
(五)山东省省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项目负责人制定采购需求,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资产管理处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5日内,项目采购单位需填写《滨州医学院零星采购备案表》交至资产管理处。如需订立合同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采购标的、采购金额、交付时间、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起草合同,并按照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批、签订。
第十九条 项目采购单位确认项目实施完毕后,办理相关验收和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采购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财务报销规定办理结算手续。零星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采购单位负责采购活动的档案(含影音资料)归集和保管工作,档案保存期1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资产、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零星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适用范围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是否健全;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受理对零星采购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并开展核实、核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零星采购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
第二十六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