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学校各部门、单位、学院,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评价内容包含组织与决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验收、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等基础业务管理,以及理论研究、改革创新、资产高效利用等拓展管理。
第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坚持科学公正、统一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方式,设置符合学校资产管理规律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设置为优秀(总分≥90 分)、良好(90 分>总分≥80分)、合格(80 分>总分≥60 分)、不合格(总分<60 分)四个等级。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资产管理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绩效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原则上与资产清查同步进行。
第九条 绩效评价由自查自评、材料审核、现场复核、综合评定等环节组成。
第十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指标体系内容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确保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认定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学校的房屋、场地、设备等国有资产的;
(三)因损坏、丢失、火灾和水淹等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隐瞒不报等行为的;
(四)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不力,影响学校整体进度或造成资金被收回的;
(五)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
第十二条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资产管理突出问题,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资产管理处向相关单位发送整改通知书。相关单位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单位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单位下一年度通用资产配置及大型仪器设备申购等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推诿敷衍、弄虚作假以及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对评价中发现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