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集体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1浏览次数:10

滨州医学院集体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契合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规范学校集体公寓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学校教职工及协议用工人员住房周转需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公寓房源主要包括:教职工集体公寓楼、后勤综合服务楼和其他学校留作集体公寓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集体公寓实行“本人自住、只租不售、有偿使用、契约管理、有序流转”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四条  集体公寓租用申请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在学校周边(烟台市莱山区、高新区;滨州市滨城区)无住房的教职工(含人事代理);

(二)因教学任务、突发或特殊情况需跨校区短期工作的教职工;

(三)其他与学校签订协议,并约定需提供住宿条件的校外人员;

(四)所在部门、单位、院(系)同意居住的学校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集体公寓房间内每个床位租用收费标准:两年之内:100元/月,第三年起:300元/月;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租用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租用费。

因教学任务、突发或特殊情况需跨校区短期工作的教职工免收租用费。

第六条  集体公寓床位租用费需按照租住协议约定交纳,租用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每半年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统一代扣;合同用工人员的床位租用费,每半年由计划财务处从合同工所属单位的经费中扣除。

 

第四章 入住程序

 

第七条  集体公寓的入住原则上只可以申请一次,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滨州医学院集体公寓使用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报房产管理中心审批,校内公示无异议方可入住。

第八条  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并签订租住协议。

第九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学校集体公寓相关规章制度,按时据实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承租人入住集体公寓后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其他人员入住,不得擅自调换床位,严禁向他人转租、转借或变相转租、转借;

(二)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四)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室内结构,不准进行违章搭建;

(五)不得豢养宠物,保持公寓整洁、安静和文明;

(六)不得违章用电、用火等;

(七)爱护公寓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八)居住期间发现住房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管理员报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无条件退还集体公寓。

(一)调离学校;

(二)辞职、自动离职;

(三)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四)欠租用费半年以上;

(五)学校认为应当退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并协助做好申请和腾退公寓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滨州医学院单身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8〕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