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易地交流干部、跨校区长期工作的教职工住房需求,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周转住房管理办法》(鲁事管发〔2018〕2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交流干部,是指因组织需要从外地调入我校任职、挂职,并按组织程序办理调动、挂职手续的干部(以下简称交流干部);跨校区长期工作的教职工,是指因学校工作需要由滨州校区到烟台校区或由烟台校区到滨州校区长期工作的教职工。
第三条 周转住房管理实行统一调剂、规范使用的原则和按条件准入、退出机制,保障交流干部和跨校区长期工作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第四条 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周转住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周转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学府小区、滨州宿舍区存量公有住房;
(二)烟台校区G3楼等部分房源;
第六条 交流干部原则安排在现有周转房居住。购买和租赁的周转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交流干部、跨校区长期工作教职工应享受房改规定面积标准;存量公有住房作为周转住房的,以有效利用为原则,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周转住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配备必要的家具家电等基本生活用品,以保障基本居住条件为标准。周转住房所需资金及配备、管理等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八条 申请使用周转房条件:
(一)经组织部门选派或批准选派的挂职干部,已按组织程序办理挂职手续的。
(二)易地任职干部已办理调动手续或因工作需要跨校区长期工作,且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烟台市或滨州市建成区内未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获得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易地交流任职、挂职、跨校区长期工作等相关证明材料,签订入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使用周转住房不缴纳房屋租金;使用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和网络等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据实缴纳;其他有关费用(指供暖、物业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周转住房使用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使用协议终止,使用人应当腾退周转住房:
(一)使用协议期限届满,不再续用的;
(二)申请入住人任职地、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
(三)转租、出借或者擅自调换周转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周转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周转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或未交纳应由个人承担费用超过三个月的;
(六)违反使用协议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使用人腾退周转住房的,应当自腾退情形发生起三个月内腾空周转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移交房产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