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科研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5浏览次数:10

科研课题经费购置仪器设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教法发〔2018〕1号)等现有科研管理与经费使用办法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化使用科研课题经费采购仪器设备程序。项目执行期间年度内科研课题经费购买科研仪器设备(仅指国产专用设备)台(件)或批量采购金额5元以下(5万元),可由项目负责人在供应商处直购1次。台(件)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1万元)必须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年度内科研课题经费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仅指国产专用设备)台(件)或批量采购金额5元以上(不5万元)科研急需设备,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急需申请,经所在院(系)论证通过、科学技术处审批,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即可由项目负责人在供应商处直购并签订经济合同。台(件)或批量采购金额5元以上(不5万元)非急需科研仪器设备经科学技术处集中论证后,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

第四条  科研课题经费应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目负责人严禁变相采购固定资产、严禁虚列开支。

第五条  科研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纪律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并及时办理验收入账手续。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采购过程的审核把关,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六条  学校现有科研课题经费购置设备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若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