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20浏览次数:10

滨州医学院仪器设备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仪器设备履约验收行为,保证仪器设备采购质量,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滨州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验收是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三条  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验收,按本办法执行。金额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校内各使用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学校验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校外验收专家、第三方机构评审劳务费的审核发放;

(四)负责牵头组织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

(五)参与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技术质量验收。

第五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成立本单位仪器设备验收小组;

(二)负责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

(三)配合资产管理处做好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

(四)负责本单位所有仪器设备验收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  验收时限

 

第六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使用单位发出验收建议。使用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验收程序,并通知供应商。

国产仪器设备原则上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未能如期验收的,使用单位和供应商需分别作出说明。

 

第四章  验收环节与内容

 

第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包括仪器设备清点、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技术质量验收等环节。

第八条  清点验收

(一)清点验收时,使用单位应与供应商按照合同(包括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清单当面清点仪器设备及附件,并签字确认;

(二)清点验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检查仪器设备主件和附件外表有无残损、锈蚀等;

2. 检查仪器设备的主件、附件的数量以及型号、规格等;

3. 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如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进口设备的报关清单(如有)等。

第九条  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验收

(一)安装调试、联机调试是清点验收与技术质量验收中间的必要环节,应在清点验收合格后实施;

(二)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由仪器设备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技术协议等进行指标测试、系统试运行,最后形成完整的安装调试、联机调试报告;

(三)对需要技术培训的仪器设备,供应商应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最后形成现场培训情况记录;

(四)使用部门应派人全程参与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并验收确认。

第十条  技术质量验收

(一)技术质量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工作完毕、培训工作结束且设备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后进行;

(二)技术质量验收主要是对仪器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地检测,验收依据是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具体要求:

1. 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联机调试报告,逐项验收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

2. 对验收过程中遗留的非原则性问题,记入履约验收书,供需双方签字确认,供应商应承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

 

第五章  验收形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验收牵头部门的不同,仪器设备验收分使用单位自行验收、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行业验收三种具体形式。

(一)使用单位自行验收

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程序如下:

1. 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验收。

2. 成立验收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技术专家(或本专业从业8年以上人员)组成;资产管理员、仪器设备使用人和供应商代表参加。

3. 按照规定进行清点验收、安装调试、联机调试及培训验收、技术质量验收。

4. 合同金额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在技术质量验收环节,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派员监督。

5. 验收结束后,出具结论,填写履约验收书。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

合同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程序如下:

1. 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在经过清点、安装调试、培训验收以及设备完成必要的试运行之后,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申请,同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①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②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计量、检测设备须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联机调试报告、培训记录。

2. 资产管理处从学校验收专家库名单中抽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并组织实施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小组组长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担任。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派员监督。

3. 验收专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技术协议及产品出厂的主要技术指标,审查供应商及使用单位提供的清点验收、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仪器设备试运行报告,检查仪器设备的各项功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4. 验收结束后,出具结论,填写履约验收书。

(三)行业验收

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无论合同金额大小,均应按照政府或行业规定的要求进行行业验收。

行业验收由使用单位牵头组织,可邀请资产管理处以及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归档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二)清点验收材料、安装调试及测试报告、联机调试报告、培训记录;

(三)验收申请书;

(四)履约验收书。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验收流于形式,仪器设备验收过程中不进行开箱检查的;存在数量、参数、型号或规格与合同明显不符却提出验收的;不进行必要的设备(系统)试运行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不及时组织验收、不作为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三)在验收过程中,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财物而帮助其通过验收的。

第十四条  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或干预验收公正性等,将按合同规定追究供应商经济及法律责任,并纳入供应商诚信记录;属政府采购项目的,依程序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章   

 

第十五条  验收后登记入库手续应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组织仪器设备使用人办理。供应商可提供到货清单、参加开箱验货、进行设备调试、协助技术测试和参加验收会,但不得代为办理验收报告和入库登记等环节工作。

第十六条  其他物资的验收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