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保证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保障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滨州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范围
单价10万元(含)以上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或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原则为“立足需求、科学论证、避免重复、注重效益”。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时间根据学校年度预算项目库编制工作同步进行;特殊情形,随时接收申购,及时组织论证。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五条 设备申购单位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撰写和初审。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归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组成论证小组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专家库,人员由在对应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专家组成。
第三章 论证实施
第八条 设备申购负责人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填写《滨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及《滨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清单》,并做好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基础资料和答辩材料的准备工作。
1. 详细说明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适用性、支撑的相关研究学科、方向及使用效益;
2. 校内、外同类设备保有及使用情况,拟购设备与已有同类设备的异同,与现有设备管理人员沟通了解的情况等;
3. 拟购设备的技术保障情况、各类配套环境及设施落实情况,特种设备及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应填写相关风险防控方案;
4. 拟购设备市场调研情况,详细了解符合要求的各厂商产品的价格、技术参数指标等;调研设备厂商不少于3家,如有特殊情况作出说明。
第九条 申购单位审核论证报告,对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可行性,召开院(系)党政联席会议(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研究通过后,连同汇总清单及会议纪要提交资产管理处。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从专家库中抽选论证专家。一般不得少于5人,特别重大项目需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记录专家组对仪器设备购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形成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设备申购负责人根据论证小组意见修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论证小组组长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将论证意见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后,反馈给设备申购单位。论证意见分为同意采购、不同意采购两类。
1. 同意采购的设备,作为预算项目入库论证的依据;使用科研课题经费申请购置的设备直接进入采购程序。
2. 不同意采购的设备,若申购单位仍有需求的,可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于下一轮次提起申请。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处整理归档论证材料。归档论证材料主要包括购置论证报告、会议纪要和汇总清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申购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设备申购单位及设备负责人须对提交的论证报告真实性、开放运行管理和使用效益负责,论证小组须对其论证意见负责。
第十六条 对现有仪器设备绩效低、通用性强的仪器设备拒不开放共享或开放共享服务差的单位,原则上暂缓其后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