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目标,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97号)以及《滨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体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
第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偿服务、集中核算”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院(科研机构)、实验室(研究所等)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审核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重要事项。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组织符合入网条件的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负责组织协调学院(科研机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等。
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建设规划;负责实体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管理;负责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论文、著作、成果等相关的数据报盘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备案、服务费用收取及收支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院(科研机构)是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部门。
(一)研究确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分管负责人和专门工作人员;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发展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规范使用记录并定期检查;
(三)审核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保证本单位实验室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符合大型仪器设备的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及创新实验,开展技术交流培训;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大型仪器设备完好率;
(六)组织协调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工作,完成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
(七)积极搭建本单位实体公共科研平台,制定本单位实体公共科研平台运行机制和管理细则。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所等)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执行单位。
(一)明确具体操作人员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日常运行与维护;
(二)拟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三)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四)审核大型仪器设备的预约、安排专人提供技术服务或指导、做好使用记录;
(五)做好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开放共享统计评价工作;
(六)履行以下承诺:1.优先满足校内用户使用;2.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3.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4.为用户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第三章 入网退网
第八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入网条件
(一)单价或成套价格≥3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或通用性很强且10万元≤单价或成套价格< 30 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所属学院(科研机构)有指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并有较高水平的操作人员。
(三)仪器设备性能稳定,运行良好,运行环境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入网申请
(一)符合入网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均需自验收完成且办理入帐手续之日起30天内,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开放共享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对拟申请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论证,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网络平台,开展共享服务。
第十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开放共享的,由其所属所属学院(科研机构)向资产管理处提交不入网申请,经专家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不纳入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对于网络平台中性能严重落后,不能满足开放共享需求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理(或无维修价值)待报废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其所属所属学院(科研机构)向资产管理处提交退网申请,经专家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退出网络平台。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成本
(一)水、电、耗材费;
(二)日常运行维护、设备折旧费;
(三)技术服务费;
(四)共享平台建设费等。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二)没有统一定价的,由设备所属实验室(研究所等)根据设备运行需要,参照同类院校或成本构成要素,结合市场调研,核算运行成本,拟订收费标准经所属学院(科研机构)审核,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执行收费。
(三)收费标准分为校外价格和校内价格。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校内价格按校外价格的50%收取,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服务。
(四)承担学校下达的计划内本科生、研究生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先缴费后使用方式。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不得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免收、减免、缓收服务费,不得私立账户。
第五章 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计划财务处为各学院(科研机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专门项目,单独核算。
服务收入的15%划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其中10%用于设备维修维护;5%用于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
服务收入的85%由学院(科研机构)管理使用。其中15%用于学院(科研机构)公共科研平台建设与管理;70%用于实验室(研究所等)共享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绩效补助、科研助理工资、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支出、科研耗材和仪器设备配件购置等。管理和操作人员绩效补助依据《滨州医学院收入预算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发放,人员绩效补助不超过服务收入的35%,并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按照《滨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及奖惩实施细则(试行)》(滨医行发〔2019〕119号)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作为学院(科研机构)年度资产管理工作考核以及实验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果好、服务优的单位,学校优先分配共享基金、优先购置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效果差、服务差的单位,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对未经审批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单位,学校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瞒报开放共享使用机时、擅自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费用、擅自免收、减免、缓收服务费、私立账户的单位或人员,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滨州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8〕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