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的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杜绝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创造安定校园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二)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三)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的化学品。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药品。
(五)国务院公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目录中的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购买数量以2周(或单次)使用数量为限,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避免出现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其他单位转让、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赠送危险化学品,不得以转借、售卖等形式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有高度的安全意识,经常对涉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与危险性,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储存与使用、运输安全。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任课教师应在现场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的安全柜内储存,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剧毒和麻精类药品的发放使用须遵循“随用随领、多余退库”的原则,严禁将剧毒和麻精类药品随意带出使用场所,凡使用后剩余的剧毒和麻精类药品,须及时交回,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或个人。
第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等设施和警示措施,特殊情况还需具有监测监控设施。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长期存放危险化学品,存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用量。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更换工作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交接清单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使用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化学品的申请、购买、入库、领用、数量和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管理台账应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须严格执行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严格隔离。剧毒、麻精类药品不能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化学品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定期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盘点、核查。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立即上报,防止变质、自燃和爆炸等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生产和经营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在发生被盗、被抢、泄露、爆炸时,应立即向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具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必须同时向公安、环保部门报案。
第四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及废气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排放废气,严禁随意处置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等,凡拆除的设施、设备、容器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的,应采用中和、分解、吸收等手段使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环保标准方可报废。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了解掌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禁止混合收集和贮存。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禁不明成分或危险因素不可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贮存、登记和转运等工作。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在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场所张贴危险警示标识、污染防治责任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台账,认真填写有关危险废物登记转移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和相关责任人等信息,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管理台账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委托处置机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厂家进行处置,签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协议,按照废弃危险化学品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转移和处置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