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委托学校管理,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学院、中心、研究所、科研机构等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
(三)开展新建改建实验室建设规划方案的安全评估。
(四)指导督查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五)审议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牵头,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等部门协助。
(一)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监督检查、问题整改;负责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实验室特种设备和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管理,协调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等。
(二)教务处是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完善教学实验室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上报、问题整改,保障师生安全与教学活动正常开展。
(三)科学技术处(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是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培训,完善科研实验室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评估上报、问题整改,保障师生安全与科研活动正常开展。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水电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及实验室修缮工程的安全方案设计、评估与施工的安全防控等。
(五)基建处负责新建实验室装修工程的安全方案制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
(六)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隐患排查、问题整改、修缮工程中消防设施的方案设计、评估与施工的安全防控等。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所在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职责分工。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评估。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六)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和实验室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的投入。
(八)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九)实施本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该单位的安全总监,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值班制度等)建设。
(三)定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四)及时响应学校安全管理检查及其专项安全检查要求,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汇报。
(五)负责新开实验项目安全性初审。
(六)开展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
(七)落实危险作业和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等)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并建立危险源管理台账。
(八)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九)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汇总、上报等。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一)细化实验室安全职责分工,指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并管理实验室相关安全事项。
(二)负责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问题整改,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
(四)完善实验室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五)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职人员担任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二)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做好大型仪器维修、定检记录;按台做好特种设备登记、定检、维修保养及其安全技术档案;做好实验及工作人员台账,相关材料均归档备查。
(三)及时发现本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四)熟练掌握实验室各类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熟悉实验室的重点防范部位,为紧急事件提供可靠信息、有效方案。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含爆炸品、压缩气体和压缩液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温湿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特种设备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符合相应上岗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一)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环保教育、操作规程培训。
(二)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要求开展实验。
(三)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掌握应急设施的使用方法。
(四)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提高安全责任和防范意识。
(五)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设置与建设要求:
(一)二级单位实验室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综合考虑环境、安全设施、仪器设备等因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二)项目建成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获取相应实验室和工作人员资质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实验室停用或撤销时,要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及其它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等得到安全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要求:
(一)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对二级单位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
(二)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风险等级评估、类别划分和认定工作,建立本单位管理台账,并报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三)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各等级实验室管理要求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四)Ⅰ、Ⅱ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五)实验室安全分类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
(六)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七)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并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在15日内及时修正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认定、备案。
(八)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常规管理工作要求:
(一)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方式、安全类别、风险级别、防护措施、灭火方式等信息应统一制作标识并置于门口明显位置。
(二)水电、消防、防护、仪器维保、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辐射、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及安全培训等责任均分工到人并上墙。
(三)建立日常及假期值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四)按照学科专业性质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相应的安全基础设施配置,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张贴各类安全警示标识、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等,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进行实验,实验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及时登记报告。
(七)实验室内水、电、气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八)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与教育工作要求: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普及教育。
(二)学校、二级单位等每年对新入校的教师和学生通过开设课程、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实验室安全专题教育与培训。
(三)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
(四)各实验室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遵循《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二级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建立、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明确安全告知,对于含有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实验前须填写安全分析报告,签署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滨州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二)强化压缩气体、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
(二)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并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包括:化学品空容器;过期与报废化学品;研究、实验等产生的化学废弃物;沾染化学品的实验器皿、耗材等废弃物;过期的样品等。二级单位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二)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期定时送往学校废弃物回收处,由学校有关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安排专人负责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规范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
(三)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具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和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应安全接地,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六)高压、强电实验区域应保证足够的距离和空间,按规定设置安全遮拦、标示牌、安全信号灯及警铃等。
(七)对实验室特种设备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要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使用登记,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进行检验检修,按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操作人员需定期参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水电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水电安全管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水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用水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二)实验室电气设备及线路应符合相关规范,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三)使用高压动力设备时,应遵守安全规定,穿戴好绝缘胶鞋、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
(四)高压实验场地应设户外电源开关紧急按钮,以便发生危机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设施管理工作要求:
(一)二级单位要加强安全设施管理,根据危险源和风险级别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包括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灭火沙箱、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各类安全设施要定期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可用,不得移动、遮挡或挪作他用。
(二)配备必要的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及医护急救用品;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要求:
(一)实验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尽可能避免对实验室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二)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废气经过滤、净化等设备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大气。
(三)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经过环保部门严格环境测评。
第二十五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安全检查及管理考核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所属单位限期整改;二级单位应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隐患整改。二级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对因条件或其他方面原因暂时不能整改到位,应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条件具备时应立即整改。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和验收要形成闭环管理,以书面材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安全管理考核及奖惩。学校对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造成实验室长期停止使用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实验室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五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蔓延。发现事故应按《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学校。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单位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条 对于管理不到位,并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依次追究导致事故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员、实验室负责人、安全总监、二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9〕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