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公用房屋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公用房屋的使用效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18标准)、《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13〕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屋包括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含建筑物内部公共场地),公用房屋面积为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系数为0.60。
第三条 根据不同用途,学校公用房屋分为七大类,具体包括: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公有住房。
第四条 公用房屋使用管理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科学调配资源,优先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学校发展的需要,坚持“宏观调控、分类管理,资源共享、统管共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公用房屋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决定公用房屋使用属性及分配调整方案,对全校公用房屋使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决策、执行、监督,对有关重大事项提请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屋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和学校公有住房(指产权属学校的住宅及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用房屋的产权管理,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屋行使管理职权,对各类公用房屋实行总量控制、宏观调控;
(二)牵头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类制定和完善公用房屋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使用调配方案,对公用房屋的调配及额度进行核定,根据具体情况和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后,负责组织落实;
(三)负责公用房屋的出租、出借和出售等;
(四)负责制定学校公有住房(公有住宅、周转住房、集体公寓)管理制度,做好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有住房的使用及分配调整方案;
(六)负责公有住房的日常管理、费用收缴等;
(七)负责公有住房房改相关工作;
(八)负责公有住房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校办公室是学校党政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的定额核定,根据定额面积及使用情况,提出办公用房分配及调整方案;
(三)负责办公用房数据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
(四)负责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单位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定额核定,根据定额面积及使用情况,提出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分配及调整方案;
(三)负责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数据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
(四)负责教学用房、本科教学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
图书馆所属用房作为专属教学用房,由图书馆按照教学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图书馆的使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科学技术处是科研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科研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各单位科研用房的定额核定,根据定额面积及使用情况,提出科研用房分配及调整方案;
(三)负责科研用房的信息整理、分析、报送;
(四)负责科研用房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做好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后勤保障用房的使用及分配调整方案;
(三)负责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维护、费用收缴等工作;
(四)负责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的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和安全管理;
(五)负责经营性用房门前“三包”工作;
(六)负责各类公用房屋的改造修缮、维护、水电暖管理及物业服务。
学生公寓按照管理职责划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分别制定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并按照办法落实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院(系)等使用单位,为公用房屋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定及单位实际,负责对本单位公用房屋的进行使用安排,制定使用计划和管理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
(三)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屋信息的整理、分析、报送;
(四)负责本单位公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各使用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出租、出借学校公用房屋,严禁使用公用房屋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各使用单位应坚持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求的原则,自觉服从学校公用房屋调整,节约房产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对公用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建筑安全监管,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辖公用房屋负主管责任,各使用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分配或归口管理部门调整给各单位使用的公用房屋,由各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公用房交接手续。因专项或临时性工作需要,临时调整给各单位使用的应急公用房屋,由用房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需增加或内部调整公用房屋的,按照具体用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用房屋挪作他用,各使用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整交换各自使用的公用房屋,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转让他人或变相提供他人使用,不得将房屋进行合并、间隔,违者学校将收回其公用房屋使用权,并没收违规所得。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公用房屋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回,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要根据所管理的公用房屋及相关单位使用情况,修订各单位定额配置面积,核查房源使用情况,并将有关数据汇总至资产管理处,作为调整资源配置、收取费用的依据。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调整各单位公用房屋时,需向资产管理处备案,确保各类用房数据准确。
第十七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屋落成后,基建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交接验收。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将新建用房交付使用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各类新建公用房及其附属配套构筑物等施工图纸资料由基建处进行整理后,统一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要加强对公用房屋的使用管理,避免造成损坏,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协调维修,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为原因和疏于管理造成损坏、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院(系)闲置6个月以上或使用不当的公用房源,由学校负责收回并重新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滨州医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试行)》(滨医行发〔2018〕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