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科研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1-01浏览次数:27

科研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研用房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地为学科发展和科研服务,依据《滨州医学院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滨州医学院公用房屋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科研用房,是指用于科研的房屋及场所。包括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室、药品仓库、实验动物饲养室、细胞配验室、科研人员办公室等。房面积为房间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系数为0.6

第三条  科研用房管理遵循统筹兼顾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公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科研用房的统筹管理。

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成果奖的界定、审核。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划转、收取。

院(系)、科研机构负责本单位科研用房的调配及内部核算。

第二章  费用标准、减免和收支

 

第五  科研用房按照“有偿使用、阶梯收费”的原则收取资源使用费,具体标准为:

面积范围

房屋资源使用费

(元/ m²/月)

S <50m²

5

50m²≤S≤100m²

15

S >100m²

25

第六  科研用房面积减免。根据科研团队或个人上一年度科研业绩,给予本年度相应的科研用房面积减免,直至全额减免,具体标准为:

类别

层级

减免面积

科研项目

国家级重大、重点、杰青

项目正常执行期内

按照上级拨款金额减免

1m²/月/万元

国家级优青、省部级杰青

项目正常执行期内

按照上级拨款金额减免

0.8m²/月/万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优青

项目正常执行期内

按照上级拨款金额减免

0.6m²/月/万元

横向项目

按照到账经费金额减免

0.5 m²/月/万元

科研

成果奖

国家级奖

全额减免5年

省部级一等奖

全额减免2年

省部级二等奖

2年内,80m²/月

省部级三等奖

2年内,50m²/月

科研项目需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团队成员或个人为项目负责人;新引进科研团队或个人为项目负责人,由外单位带入我校且经费已全部到账的项目;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需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位次为第一位。

第七  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管理,学校建立院(系)、科研机构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专项经费账户。

资源使用费收取实行两级核算,资产管理处与院(系)、科研机构核算,院(系)、科研机构与团队负责人或个人核算。

资源使用费采取预收费方式,原则上从科研团队或个人科研经费中列支,由科研团队负责人或个人从本团队或个人属科研经费中统筹划转或缴纳

资源使用费支出管理,学校按照收取资源使用费50%的比例扣除,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剩余50%返还给院(系)、科研机构,用于内部公共科研平台建设。

1. 每年度2月底3月初,院(系)、科研机构统计汇总所属科研团队或个人本年度科研用房实际使用及上一年度面积减免情况,资产管理处在审核的基础上,核算出本年度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并将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缴费通知单反馈至院(系)、科研机构,由其进行审核、签字确认。

2. 4月底前,科研团队负责人或个人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本团队或个人科研用房资源使用费划转手续或缴纳。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召开联席会议对收费情况进行研究,确定未办理划转手续或缴纳科研房屋资源使用费的科研团队或个人名单,暂缓该科研团队或个人的科研经费使用,直至资源使用费交纳后恢复。

 

  使用管理

 

第八  科研团队或个人新申请科研用房,需填写《滨州医学院科研用房使用申请表》,经所在院(系)、科研机构论证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由所在院(系)、科研机构在本单位科研用房内进行调配。

学校第一、二层次人才科研用房由学校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在全校范围内统一调配,收费、使用、管理按照本细则执行。

新申请到科研用房的科研团队或个人需按照“第二章 第八条”规定内容,交纳资源使用费用,方可使用。

第九条  科研用房仅限于从事科研工作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检查发现擅自将科研用房转让、调换、出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谋取利益的,将收回该房屋,追回其违规所得同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离岗、办理退休手续且不再承担科研项目人员无在研科研项目科研团队或个人、柔性引进人才聘期结束后且不再续聘人员,由学校收回原使用的科研用房,作为学校科研储备用房统筹使用。返聘人员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内部调剂。

第十一  未经审批,擅自改造、变更、拆除科研用房者,学校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造成的损失和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或个人承担。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并导致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收回该科研用房,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  院(系)、科研机构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的使用管理规定。医药研究中心参照本细则,制定公共科研平台的有偿使用管理规定。

十三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四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滨州医学院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滨医行发〔2019〕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