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烟台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修订)》(烟建建管〔2023〕2号)和《滨州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有效规范学校作为招标人的定标权,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评优定优”目标,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且进入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开标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原则上应采用“评定分离”模式进行招标。
第三条 “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办法,由定标委员会从定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第四条 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特点,择优选择履约能力强、报价科学、合理的中标人。
第五条 评标、定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定标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 评标、定标活动及当事人应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要求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确定中标人的招标项目,评标办法、定标候选人推荐规则等相关事项需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条件,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
第九条 评标由学校依法组建的评委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择优推荐3家定标候选人。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应当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 由于异议或投诉、定标人放弃定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况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学校可以在余下的备选单位中继续定标,也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前明确。对于递补定标候选人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3日。
第三章 定标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聘专家等组成的定标成员库,定标委员会成员于定标当日随机抽取确定。同一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得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定标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单因素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按照单一定标因素的优劣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单一定标因素应明确顺位,必选定标因素的顺位在参考定标因素前。定标委员会按照顺位对定标因素进行票决。
(二)权重票决法。招标人在定标因素中确定相应的权重,各定标因素权重相加等于100%。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排名。
(三)集体议事法。由院长授权的定标成员库成员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第十四条 定标因素。
(一)必选定标因素(20%≤每项因素权重≤35%)
1. 报价因素;
2. 拟派团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状况、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3.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发布的年度信用评价结果;
4. 设计方案(如有方案设计招标)。
(二)参考定标因素(最多可选三项,且合计权重≤10%)
1. 企业实力;
2. 评标报告以及技术咨询建议;
3. 烟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评价结果;
4. 近6个月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情况;
5.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能够反映投标人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
第十五条 定标方法、定标因素由招投标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经充分调研,并与相关部门研讨会商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定标委员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需组织考察的项目,定标时间可适当延迟,延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在定标会上结合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和定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荣誉、过往业绩履约及信用记录等情况。
第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第十九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3日。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学校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总会计师为组长,审计处、党委(党总支)书记为成员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组建、定标前对评标人员资格及定标候选人考察、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定标监督小组负责编制招标项目的定标监督报告,并及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定标活动严格落实学校内控机制相关要求,自觉接受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