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招标采购校内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招标采购工作的专业性、客观性,促进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以及《滨州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的人员。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招标采购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的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等专家的聘用解聘、抽取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等。学校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原则上由校内评审专家担任。
第四条 评审专家管理坚持“严格标准、集中管理、抽选结合”的原则。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类入库、有效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抽选、解聘,以及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选聘与建库
第六条 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和承诺制。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征集、部门推荐、自我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专业人员,或副处级以上干部;
(三)熟悉采购政策法规,熟知申请评审专业相关市场情况,能够胜任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验收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采购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评审专家库施行动态化管理。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招标采购工作需要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八条 校内评审专家按以下分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包括各类仪器设备、家具用具、图书教材、软件、耗材、车辆、服装、医疗药品、膳食大宗物资等。
(二)工程类:包括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
(三)服务类:包括物业管理、信息技术、车辆租赁、印刷服务等货物类和工程类以外项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参评招标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参加评审的招标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获得劳务报酬;
(五)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处理和处罚作出解释和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等工作。
(二)发现有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自觉遵守招标采购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供应商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不正当利益。
(四)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客观、公正、审慎履行职责,在论证、评审、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对所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七)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宜,接受采购人或监管部门的咨询,必要时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章 抽取与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实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参加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评审专家的抽取,须在审计处监督下完成,并进行登记备案。评审专家名单,在确定中标人前要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 对于校内专业人员较少的采购领域,或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特殊采购项目,可由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实际直接确定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和确定工作,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的24小时(异地评审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立项论证专家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学校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于评审活动结束后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遵守评审纪律、评审工作质量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记录的或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项目论证、履约验收专家可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 国家及山东省对评审专家抽取、选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