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利用好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为学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是指学校参照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公开遴选,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择优产生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纳入我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管理,受学校委托代为组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统一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需要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的采购项目,应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选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库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活动(上级部门指定的集采机构除外)。
第六条 遴选工作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每轮次遴选不少于五家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入库,合同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续签合同。遴选程序如下:
(一)制定遴选方案,包括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要求、委托代理范围、服务要求、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评分标准等;
(二)编制遴选文件;
(三)在学校官网发布遴选公告;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五)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提交评审报告,确定候选人排名;
(六)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组成核查小组,对入围候选人进行实地核查;
(七)根据评审报告和核查情况,确定入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八)在学校官网公示遴选结果。
第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按照定期考核、优存劣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参加学校公开遴选、综合排名在入库名单之外的招标采购代理公司,可作为候选代理机构。如库内的代理机构出现资格被取消、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学校可与候选的代理机构合作,但应按照遴选时综合评审分数由高到低选用。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九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进行管理或授权管理,承担项目招标投标中的法定和议定责任。
第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项目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所代理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等非代理工作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所承担的委托项目,应当选择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合理配备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不少于5人的项目团队。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其所属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委托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学校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尊重采购人意见,争取学校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内部审核机制,对委托项目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招标采购过程依法合规、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做到及时、准确、透明。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评、定标等工作,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记录,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所有文件和工作记录等资料经复核后集中装订,交学校存档。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项目需求抽取采购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采购人代表做好投标人资格、履约能力、业绩等需要原件的客观资料的审核;协助并核查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符合性审查有关资料,核实有无畸高畸低的差异评分,协助完成评审报告,与评审结论一并报学校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询问质疑,并协助学校处理相关法律纠纷。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开评标全程录音录像,评审结束后二十日内,及时将影像材料和投标(响应)文件正本、备案材料、电子文档等资料一并移交学校。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代理机构在未取得学校同意下,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四章 额度分配
第二十四条 代理项目分配依据“质量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专业能力、服务质量相匹配等因素合理委托,确保学校采购任务的高质高效。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额度分配比例,原则上按照学校年度预算总额均衡分配,总包施工等重大工程项目代理机构选取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出现工作失误,学校有权暂停业务或核减业务额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考核情况动态调整各代理机构分配额度。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代理机构完成项目委托采购二十日内,由学校项目经办人、采购人代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项目承担单位反馈情况,按照《滨州医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分表》对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经复核无误后作为本项目的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资产管理处汇总各代理机构项目考核结果后,按照年度内完成项目个数,取平均分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年度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将年度考核结果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产管理处及时发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暂停其项目委托1个月;拒不整改或已影响采购项目进程或结果无法整改的,暂停其项目委托6个月,并上报省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
(二)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三)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采购质量和效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评审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七)由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原因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八)未及时移交备案资料及电子文档的;
(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将其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除名,不接受其参与下一次遴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上报省级财政监督管理部门:
(一)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的;
(二)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的;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
(五)与投标人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七)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部门委派的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篡改采购文件、材料或音像资料的;
(九)超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及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采购当事人权益行为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合同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