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招标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0浏览次数:26

招标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需求管理,实现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提高采购预算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滨州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学校各类资金或以学校的名义进行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需求(以下简称“采购需求”),是指项目承担部门在项目通过学校立项审批后,拟开展招标采购的各项内容,是学校编制采购文件、实施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主体责任。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项目承担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审核,参与对学校重点项目的需求制定。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需求的审查,留存采购需求管理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招标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等相关规范,充分体现招标采购政策导向,优先采购本国产品,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九条  除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公正,以书面清单形式编制,具体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概况及预算安排情况;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实现招标采购政策需满足的需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征、包装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数量、交付时间或实施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及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耗材、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八)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包括运行维护、数据对接、数据共享、安全审查和保密、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等要求;

(九)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应包括设计方案、工程量、图纸等要求;

(十)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十一)采购标准的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第十条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晰明了、表达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细化、量化,可评判、可验证。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实现功能或目标应当以满足项目承担部门实际需求为前提,符合资产配置标准,杜绝奢侈采购、高价采购、超配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需求不得设置带有歧视性、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

第十三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须开展需求调研:

(一)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包括面向全校师生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贵重仪器设备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研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需求调研,对采购标的的技术性能、服务水平、供应情况、市场行情等进行调查了解、衡量对比、分析测算,对照项目目标综合考量。需求调研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核心设备技术参数须同时满足三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并标明对应的品牌。只有一个品牌满足要求的,可注明并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应当于采购需求公示前,对采购需求方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理性、合规性论证。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审查主要包括内容是否完整、标准引用是否规范、描述是否准确、政策是否体现,还需重点审核: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招标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学校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未通过采购需求审查或公示期内潜在供应商有异议的项目,应对采购需求重新调研、编制采购需求。

第十九条  潜在供应商对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校招标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应包括:采购需求的相关意见及建议、适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证明材料。异议供应商未提交书面意见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部门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保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规范开展。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依职责权限负责对采购需求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参与采购需求管理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主动接受监察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采购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商城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