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防范经济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滨州医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第四条 涉及以下经济事项的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一)合同标的额3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物资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设备物资(含软件等)、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教材、教学实验耗材、医疗药品、膳食大宗物资等;
(二)合同标的额3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
(三)服务外包,包括信息服务、维保服务、劳务派遣服务、车辆租赁、印刷服务、物业管理等;
(四)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等资产收益;
(五)学校认为应该签订书面合同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经济合同管理包括经济合同的拟定、送审、报批、签署、履行及归档等。
第六条 学校经济合同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校长全面领导经济合同管理工作,是经济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经济合同。未经校长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各类经济合同的文本内容、合同编号,审签合同及做好经济合同专用章、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九条 经济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按职责分为经济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部门。
归口管理部门是指按照业务职责,负责本部门所管辖业务范围的经济合同审核、履约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项目承担部门是指合同的经济责任主体部门,在合同款项有保障的前提下,负责经济合同文本的拟定、送审、报批、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和法律事务办公室依据职责对经济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经济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审批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优先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文本或学校标准文本。
经济合同应内容完整,要素齐全,表达严谨,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六)质保期;(七)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开户行、户名、账号;(十一)签订合同的时间。招标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前,项目承担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要对所起草的合同要素提出明确要求,形成经济合同初稿。对于影响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重要经济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经济合同审批的重要依据,内容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各部门在进行经济合同审查时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严格审查,共同为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把好关。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部门负责办理经济合同审核会签手续,应持合同文本初稿、《滨州医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及以下相关材料:
(一)按规定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需提供评审报告;
(二)非招标采购事项,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证明材料;
(三)重要经济事项,需提供专家论证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按合同审查部门达成一致的程序办理。
(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标的是否与项目申报论证时一致;
(二)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是否有损学校利益;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财经制度、经费来源是否准确;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一致;
(五)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5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总会计师、校长审批;
(六)重要经济事项的合同,经充分论证、审核会签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部门根据相关部门会签意见,负责对合同初稿加以修改完善,形成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原则上由对方当事人先签署确认后,由项目承担部门持《滨州医学院经济合同审核会签表》《滨州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申请表》及合同文本送资产管理处,依据合同金额按以下权限签署经济合同,并加盖“滨州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
(一)5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由校长审签;
(二)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
(三)1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由项目承担部门、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会签;
(四)电子合同使用依据上级有关要求执行,完成校内审核会签后,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山东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政府采购模块中完善相关信息,加盖法人方章和经济合同专用章电子印章。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部门应将合同正本报送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等单位存档。电子合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打印交项目承担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执行、监督。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生效后,项目承担部门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要对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经济合同文本是办理资金结算的必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济合同整理归档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具体处理,并及时上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五条 经协商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期内,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后,项目承担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送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存查。
第二十七条 有关人员应当保守经济合同秘密。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谋取私利。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滨州医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滨医行发〔2018〕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