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采〔2015〕59号 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鲁财采〔2015〕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追加问题 (一)部门预算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资金,年中需安排实施政府采购的,应报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准调整相关支出预算指标,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二)年中追加财政预算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三)凡以预算指标文件下达的财政资金(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不得在“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采购系统”)内以“自筹资金”形式追加指标。 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形成后,由各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进行细化,具体包括采购品目、数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代理机构等相关要素。要素完整准确的,可以执行“直通车”制度,预算单位可通过“采购系统”自动生成《政府采购建议书》,随时确认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问题 (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品目。属不同品目(二级)之间调整的,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内填报品目调整申请,并说明调整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经省财政厅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后即可执行。在二级品目范围内调整的,由各预算单位在上报政府采购建议书时直接变更,不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调整采购方式等其他要素。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采购数量、采购方式、代理机构、进口产品等采购要素的,包括申请实行自行采购或采购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类项目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申请采购《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外进口产品或年初预算未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以及变更采购代理机构的,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系统”内提交变更申请,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后执行。 (三)执行“直通车”问题。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或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完成调整采购预算要素后,可执行“直通车”制度。 三、关于政府采购建议书的形成问题 (一)编报流程。政府采购预算已编制准确完整且不再变更的,预算调整已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的,以及非招标采购方式通过“采购系统”审核完成的,各预算单位可通过“直通车”制度直接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并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无须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编报时限。对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在预算下达后2个月内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或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预算下达后1个月内细化预算并确认《政府采购建议书》或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 (三)采购项目分包。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同一预算项目内同一品目(二级)合并编报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供应商承担能力,将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中的采购内容确定具体分包数量,并据此在“采购系统”中登记采购合同(登记最后一份采购合同后,须在“采购系统”中予以确认)。 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分包方案。对同属一条《政府采购建议书》的多个包,应同步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同步组织采购评审,各包均应执行《政府采购建议书》确定的采购方式,不得自行调整。各分包预算之间原则上不可相互调整,对单包采购超预算的,应以废标处理。 (四)建议书退回。对采购过程中确需调整政府采购建议书的,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提出退回申请,经代理机构确认以及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直接退回至预算单位经办人。 根据实际采购情况,确需对一个建议书内部分分包内容及采购方式进行调整的,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对具体分包提出退回申请。 四、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的执行问题 对已申请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流程执行;对未申请政府采购预算,但涉及财政资金使用且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对不涉及财政资金使用但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的,应在“采购系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PPP项目”中填报相关采购要素,并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执行。 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问题 (一)自主确定合同支付次数及比例。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强化预算单位采购主导作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可根据预算资金使用安排、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信用状况、验收情况,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合同付款进度和额度。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合同签订,对签订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应予以提醒,并向省财政监管部门报告。 (二)取消合同预留质保金。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盘活滞压资金,推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广泛应用,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作质保金的做法,一律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时,向预算单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函,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再收取履约保证金及履约担保函。履约保证金数额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标识预采购资金性质。鉴于预采购执行先于预算资金下达,为避免预采购预算发生调整,导致合同履行与采购文件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实施“预采购”活动时,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标识“本项目为预采购,可能因意外情况终止”,提示预算不确定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四)指定政府采购融资合同账号。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各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顺畅开展,保证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变更相应合同账号,确保合同融资账号的唯一性及资金支付的及时性。 (五)核实收款账号的准确性。各预算单位录入合同账号时,请仔细核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账户信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注册账户信息有误,请及时提醒中标(成交)供应商登陆“采购系统”更改相关信息。如因账号信息有误导致资金不能正常支付的,由各预算单位承担有关责任,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公告各预算单位合同调整等情况。 (六)明确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任。各预算单位必须在标书中明确中标(成交)后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时限及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不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理处罚等内容。各代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职责,及时组织预算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预算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六、关于资金支付问题 (一)调整高等学校及公立医院资金支付顺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意见》(鲁财教〔2015〕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通知》(鲁财社〔2015〕44号)要求,自2016年起,对使用多种资金“拼盘”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使用财政拨款支付,不足部分通过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批准留用的医疗收费等其他收入安排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支付。 (二)严肃履约验收责任。履约验收是保证采购质量、维护采购单位权益的重要环节。各预算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验收流程,规范验收行为,对照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严格检验采购的货物、工程质量及服务水平,并将除涉密外的所有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予以公开,真正将验收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七、其他问题 (一)关于自行采购建议书。对除批量集中采购以外,单项或批量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自行采购以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工程类自行采购,各预算单位如在预算编报时已明确自行采购方式,可不再编报政府采购建议书,自行采购完成后,直接录入政府采购合同并公示。 (二)关于指标细化及建议书附件。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各预算单位应在指标细化时应附详细的指标使用说明,并将相关要素填写完整,以便准确执行直通车制度;对符合预采购情形的,各预算单位在上报预采购建议书时要明确预采购适用情形,并附具体情况说明。 (三)关于明确采购需求。各预算单位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采购人”的需求责任,以需求为基础确定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履行合同并组织验收。因采购需求不清导致的采购进度迟缓、质疑、投诉、复议或诉讼等问题,预算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续签政府采购合同。对规定可以续签政府采购合同的物业服务、系统维护等采购项目,由预算单位在“采购系统”内上报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时选择相应的原政府采购合同,如系统内无合同或者原合同金额、合同年限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均不得申请续签合同方式。 (五)关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各预算单位及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可以担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担保函。 (六)关于政府采购审核事项申报流程问题。为方便各预算单位工作开展,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凡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预采购申请、非招标采购方式申请(涉密采购申请除外)、进口产品申请、建议书退回、合同变更申请等政府采购审核事项的,均通过“采购系统”完成审核流程,不再报送纸质申请文件。 (七)关于往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往年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应按《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本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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