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山东省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学校范围内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 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学校研究确定;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裁决学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投标办公室,为学校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完善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和运行规程,组织实施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办理委托招标采购项目有关事宜;
(三)负责学校招标及采购工作的协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各类采购及招标的商务谈判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实施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负责招标文件编写及招标公告的审核及发布;会同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对投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五)参与对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的审查,参与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六)组织召开评标会;负责中标商的确认,协助采购申请单位起草、确认并签订合同;协助采购申请单位进行项目后期的验收工作;
(七)建立并维护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负责供应商准入的审查,建立、维护并使用“供应商信息库”;
(八)负责招标经费的收支管理及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查询工作;编制招标采购各类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九)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建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监督机制。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监督员,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投标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投标实施过程;
(三)监督检查采购与招投标后的合同签订、履行及项目验收情况;
(四)受理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投诉;
(五)对采购与招投标制度执行和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失职、违规、违纪行为向相关部门提出纠改建议、责任追究建议等。
第十一条 采购申请单位为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申报工作及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采购与招投标前的论证、审批及资金落实等准备工作;
(二)负责确定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内容及答疑;
(三)参与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参与评标过程;
(四)参与考察,负责撰写考察报告并交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五)负责拟订合同文本,组织采购项目的合同洽谈,参与合同审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六)负责检查中标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组织中标项目的现场验收、报送审计工作;
(七)负责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单位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二)选派代表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按评标结果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采购申请单位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第三章 采购招标范围与限额
第十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我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受采购人的委托,对已纳入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进行统一采购的活动。凡列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我校使用教育事业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捐赠资金和自筹、自有资金(经营收入、单位建设基金和发展基金)等,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进行的采购活动。
1.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单项或批量采购一定额度下的货物和工程项目,学校已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省级自行采购计划申请表”并得到批复后可由学校集中采购,具体额度参见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学校集中采购。
(三)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属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施采购时,经学校批准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投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采购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供应商、续签合同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应商是指学校在年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提供全年或两年以内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招标、谈判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近期(以半年为限)又需采购的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对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公室确定:
(一)属于重大项目的,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研究确定。
(二)一般项目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公室与采购申请单位、监督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三)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与采购申请单位、监督员讨论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招标采购:
1.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 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 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对采购项目有原创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第十八条 以上招标采购方式的含义均以国家有关法规的解释为准,所有招标采购方式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限定范围。
第五章 采购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 采购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与论证
采购项目申请单位提出书面采购申请,由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按学校资金管理权限,经有关校领导审批或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进行立项。
(二)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资金情况和实际需要,向招投标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 招标采购申请表;
2. 立项报告;
3. 论证报告;
4. 项目经费审批表;
5. 符合招标采购要求的技术指标或规范(技术指标要同时满足3种以上品牌型号的产品)。
(三)报批
1.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或需要备案的基建工程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材料提报省财政厅批复后,按照批复意见和省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需要备案的基建工程项目,提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复后,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招标。
2.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招标采购。其中,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应由招投标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采购;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进行集中采购或授权部门、院(系)自行采购。
(四)实施招标采购
1.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
2. 属于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采购申请单位组织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公告。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自接到采购批准手续到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公室会同采购申请单位编制,经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采购申请单位会签后确定。
3. 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时应组成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市场集体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时应充分考察市场行情,采购的货物要货真价实,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过程材料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五)签订合同
招投标办公室会同采购申请单位、使用单位与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书面承诺、谈判文件等法定依据洽谈、拟订合同文本,经财务处、审计处、法律事务办公室等部门会签审定,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招投标办公室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方式共同签发。
(六)验收及资产登记
在招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做好设备等的接收、安装(工程建设)、现场协调、监督及初验工作。
采购招标项目按合同内容完成后,由招投标办公室发出验收通知单,项目提报部门应组建由专家、需求项目提报人等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采购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同一项目的验收。项目提报部门须在接到验收通知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后,符合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条件的,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及时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登记,并将验收结论报招投标办公室以备付款。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部门提出变更的,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与供货商谈判。
(二)基建项目确因建设条件变化,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应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经校领导或有关会议批准后,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谈判。
第二十一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采购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组织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与采购小组成员不得重复,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资产进行登记,并将采购及验收资料报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资金支付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办理。工程类项目,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监督员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监督员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办公室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制定内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督员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追究其纪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凡有自行组织采购与招投标任务的单位,请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流程,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上级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