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7-16浏览次数:4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是指利用学校仪器设备费购置,供给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单位使用,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入账的仪器、设备、设施等维修。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下设的维修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维修原则及程序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应本着“勤俭节约,修废利旧”的原则,立足自修,鼓励校内维修,控制校外维修。建立以专业维修与业余维修相结合,校内维修与校外维修相结合的维修机制。

第五条 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由厂家负责维修,各使用单位对新购进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投入使用,认真验收检查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通过维修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六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系院或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维修中心或设备使用单位组织维修。

第七条  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要分清责任,按《滨州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应交旧件后领新件),所需费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支付。


第三章 维修实施

第八条  校内维修

(一)设备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对仪器设备日常保养和维护。

(二)凡要求维修设备的单位必须填写《滨州医学院教学科研设备维修单》,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维修中心。

(三)维修中心接到维修单,经有关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并填写维修记录。

(四)所有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备,自筹资金购置的设备),在故障发生后,均应认真填写《滨州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维修申请表》和《滨州医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经有关领导审批

(五)对实验室常用一般仪器设备以自修为主,经自修无法排除故障的,可报维修中心进行维修。

第九条  校外维修

(一)仪器设备的校外维修,要有设备使用单位领导签字,并报经维修中心,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能进行。

(二)末经批准自行外出修理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三)维修验收时,应明确校外维修单位的保修承诺。

第十条  在维修过程中对已报废或无法使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经维修技术人员改造再修复后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应给予维修技术人员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

(一)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每学期结束前,由设备使用单位和维护人,申报下学年该设备的维护、维修计划,并填写《滨州医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维修申请表》经使用单位及有关领导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中心。

(二)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详细记录故障现象。

(三)仪器设备维修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仪器管理人员应在仪器档案中填写维修记录和维修验收记录。

(四)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足自修,靠校内自身力量无法维修的大型仪器设备,需经维修技术人员签述鉴定意见后,报经上级有关领导批准,方可由维修中心外聘专家或厂家组织维修。

第十二条  建立维修技术档案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技术资料。

(二)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维修等所形成的有关记录。  

第十三条  确实失去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按滨州医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